第20條本校各處、室、館、科、班、總隊等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一、例行文稿代判事項。二、已奉核定案件處理事項。三、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核定事項。四、會議主持事項。五、工作分配、指導及監督事項。六、勤惰考核及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事項。七、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八、主管業務法令疑義研議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