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教育方針擬訂事項。二、施政計畫決定事項。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事項。五、法令規章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核釋事項。六、對外契約簽訂事項。七、指揮監督各單位工作推行及改進事項。八、警監(簡任)、警正(荐任)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及警佐(委任)以下人員派免、遷調之核定事項。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事項。十、主持及出席各項會議。十一、其他重要公務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