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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二、槍械裝備未依規定擦拭整理致有銹損。
三、非因故意遺失或損壞公物。
四、不聽長官規勸,態度傲慢。
五、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執行不力,情節嚴重。
六、不假外出未滿八小時或逾假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
七、無故不到課。
八、輪值勤務逾時半小時以上接班。
九、升降旗,早晚點名或其他規定集會無故不到。
十、擅自取用他人物品。
十一、對長官詢問不據實回答,情節輕微。
十二、不遵守靶場規則。
十三、嚼食檳榔。
十四、校園內喝酒,尚未滋事。
十五、實習期間之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一七毫克以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三。
肇事者,加重懲處。
十六、實習期間之非服勤時間或非實習期間(含放假日)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一七毫克以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且肇事者。
十七、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試題紙分發後仍交談竊語。
(二)污損答案卷,隨意塗寫登載其他不應有之標記。
(三)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離試場或移動座位。
(四)故意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
(五)攜帶必需及其他規定文具以外之物品。
(六)答案卷未全數繳交或攜出試場。
(七)交卷後,仍逗留試場內或試場附近。
(八)於考試時間終了,監場人員收繳答案卷時,仍作答或不即交卷。
十八、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
十九、以言語謾罵或肢體動作欺凌他人,情節輕微。
二十、擅自留宿校外人士。
二十一、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重大。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輕微。
二十三、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嚴重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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