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因而破案。二、扶助或救護他人有顯著事蹟。三、推行政府倡導之各種活動有顯著功蹟。四、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六名。五、有特殊貢獻或品行卓越發揚校譽。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特殊優異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