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卓著足為楷模。二、檢舉一般犯罪,因而破獲。三、操守優良有具體事蹟表現。四、拾得貴重財物報請招領。五、一學年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曠課,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六、參加全校性比賽榮獲第一名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表現優良。七、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三名。八、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