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表現優良。二、儀容整潔或內務整理成績特優。三、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四、愛護學校團體有顯著事蹟。五、愛惜或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六、一學期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曠課,未受申誡以上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七、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八、警察應用技術成績特優。九、投稿經刊登全校性或警察、海巡、消防刊物或報章雜誌,對學術、實務具有助益。十、通過語言鑑定取得證明。十一、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