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擇優錄取。
但必要時得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實施專長技術測驗。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二為限,並包含於招生名額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