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擇優錄取。但必要時得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實施專長技術測驗。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百分之八十。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二為限,並包含於招生名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