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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憲警雙方處理外國軍人與我國軍民間之案件,必要時得互相抄送副本,其須向外國政府交涉者,應由承辦機關搜集一切證據,連肇事經過之詳細紀錄,層轉外交部處理,事後並應互相抄送處理經過情形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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