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凡在臺外國軍人與我國軍人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憲兵負責依法處理。凡在臺外國軍人或外籍僑民與我國人民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警察負責依法處理。凡我國軍人與外籍僑民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警察負責處理,其當事軍人應移送憲兵負責處理之。前三項案件之處理,如該管憲警一方不在場時,由在場者先予處理,再行移交,如需會同或協助時,仍應會同處理或繼續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