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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第七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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