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槍砲彈藥刀械業應於完成營業項目登記後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槍砲彈藥刀械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完成營業項目登記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