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槍砲、彈藥執照及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刀械許可證,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印製。
槍砲、彈藥之查驗給照,每二年為一期,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
執照限用二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