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人民或團體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之刀械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販賣、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許可證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