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原住民因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一、年滿二十歲。二、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三、未經判決犯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漁民因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需要,未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