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各級學校經許可購置之槍枝、彈藥,應設置庫房集中保管。其設置基準如下:一、庫房地點應設於學校或代屯部隊內之安全處所。二、槍枝、彈藥應分別設置庫房儲存,並指定專人二十四小時負責看管。三、庫房以鋼筋水泥構築為原則,並加裝鐵門、鐵窗及加鎖。四、庫房應裝置錄影監視設施及交流、直流兩用警鈴。五、庫房應置有消防砂、水、滅火器等防火設備。六、槍枝庫房內應設置槍櫃及加鎖。七、彈藥庫房應設置通氣孔,並裝置溫度計、濕度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