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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機關(構)、團體經許可購置之槍砲、彈藥,應於其內部之適當場所,設置鐵櫃儲存。
槍砲、彈藥分開儲存、集中保管。
鐵櫃必須牢固,兼具防盜、防火及通風設備。
原住民經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彈藥,於其住居所之儲存、保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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