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行為人或嫌疑人亦得請求調查。
警察機關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命行為人或嫌疑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但因其職業或職務上應守秘密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