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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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