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