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