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第四條之申請人得以書面向刑事局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函轉刑事局申請塗銷指紋資料;其合於規定者,刑事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塗銷。第二條之指紋資料除依前項規定申請塗銷外,應保存至受捺人年滿十八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