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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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