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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以研習與警察業務有關之學科為限;其在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者,得請求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及格,並修畢應修學分及修業年限者,得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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