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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
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
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
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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