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由內政部聘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組織甄選會甄選之。其甄選項目如下:一、筆試:國文、進修國語文、專業科目(視進修科目而定)。二、口試:常識、思想、語言。依前項規定甄選之合格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