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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由內政部聘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組織甄選會甄選之。
其甄選項目如下:一、筆試:國文、進修國語文、專業科目(視進修科目而定)。
二、口試:常識、思想、語言。
依前項規定甄選之合格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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