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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進修人員應按期檢具成績單及研究心得報告,層報內政部警政署查考並作為人事參考資料,出國進修者並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出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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