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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保全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一併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保全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完成開業備查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已經許可經營保全業務而尚未完成開業備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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