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保全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保全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