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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
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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