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