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處罰之種類如左: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二、勒令歇業。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五、沒入。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