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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
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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