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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
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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