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被拘留人入所時,應告知遵守左列事項:一、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強暴或脫逃之行為。二、不得有吸菸、飲酒或賭博之行為。三、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危險物品之行為。四、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五、不得有塗抹污染或其他破壞環境之行為。六、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前項遵守事項,應懸掛於拘留所內易見處所。被拘留人違反第一項應遵守事項時,應先予制止,並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分別施以訓斥或停止接見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