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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被拘留人之提訊應由該案承辦人員填具報告單,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將提訊起訖時間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提訊除有急迫之情形外,應於辦公時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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