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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於加害人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當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加害人,自登記日起每六個月向指定警察分局(以下稱管轄警察分局)報到,並提供前條第二項規定資料,辦理登記資料確認及異動登記。
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應以書面通知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
加害人於預定報到期日前,原登記資料發生異動,應於發生異動之日起七日內前往管轄警察分局,辦理異動登記。
加害人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工作地、就學地不同時,其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得依職權或申請,變更受理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
受理加害人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辦理前項移轉管轄時,應以書面通知加害人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並副知接受移轉管轄之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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