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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應於受理加害人登記或報到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資料新增、確認或異動登記,並於法定登記報到期間屆滿之翌日零時起停止提供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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