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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過境旅客船員及航空器民航隨機工作人員,需登岸或離開飛機場時,其所攜帶之槍械應交由入境地海關暫時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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