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自衛槍枝每枝發給一執照,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收照費十元,其餘槍枝照費二十元。
但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得依國際慣例免收照費。
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數量,應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使用。
前項照費應解繳國庫。
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支用五成充當查驗費用,並應分別辦理支出預算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