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實施勘驗、搜索、扣押、鑑定或其他處分時,得依本法第九十二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前項情形,警察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