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各法院及警察機關辦理違反本法案件,均應指定專職聯絡人與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召開聯繫會議一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