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八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招考。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