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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駐衛警察之退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種類及條件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願退職:(一)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二)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職:(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失能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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