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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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