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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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