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一、疏導道路交通。二、維持停車秩序。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四、提供交通服務。五、排除道路障礙。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