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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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