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民防團隊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應逐日定時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支援情形,遇重大事故,應即提出報告。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逾越法定勤務範圍時,應即向指揮官說明法定支援範圍並即停止支援任務,並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應即協調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