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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辦理機關(構)應於民防團隊編組人員解除服勤召集二個月內,以現金、公庫支票或劃入金融機構帳號方式發給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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