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指患病不堪參加民防工作,經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證明書者。
前項不適參加編組者,得向所屬編組機關(構)申請,報請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