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所稱正式生,係指配合各校學制,修滿規定學分後,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所稱特別生,係指選修各校課程,研習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之學生。
回上一頁